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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智毅:信托业务与其他资管主体的交叉发展及比较
2019-11-17 09:58:43    文章来源:《当代金融家》

   规范资管业务发展,应坚持疏堵结合,正本清源。信托公司 作为资管行业的开创者,要逐步回归信托本源,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强化比较优势。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协调,消除套利空间,促进公平竞争,实现资管行业良性发展。

  近年来,我国资管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众多,产品结构复杂,规模扩张迅猛,外界称之为“大资管”。但在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各类市场主体遵循的法律基础和监管标准存在差异,客观上产生了机构间的无序竞争和监管套利活动,并引发资金空转、复杂嵌套等一系列问题。制定统一的资管标准正在推进和实施之中,但要真正有效且符合实际,前提是对当前各类资管行业发展及其现状有深刻全面的了解与把握。本文以信托业为主线,以2017年为时间点,比较研究信托产品 与其他资管产品的交叉发展关系,为统一资管新政提供参考。

  大资管背景下的信托业务比较优势

  截至目前,资管业务尚未在法律和规制层面具备清晰的定义,而主要指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合同约定,对客户财产及其权利进行管理和处分,使客户获得收益并承担风险,金融机构相应获得报酬的各类金融业务。按照以上定义,资管业务大致可分为五类:一是银行理财 ,主要由居民储蓄转化而来,是资管市场上游资金的主要来源;二是信托产品,主要包括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三是券商 资管,主要包括集合资管计划和定向资管计划;四是基金及子公司,主要包括公募基金、基金公司 及其子公司专户、私募基金 ;五是保险资管,主要受托管理母公司及第三方资金。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各类资管业务规模为122.75万亿 (见表1)。其中,信托资产余额21.97亿,占比17.90%。剔除交叉持有和嵌套因素20万亿〜30万亿,资管业务总体规模为90万亿〜100万亿。

  法律关系方面:信托具有财产独立性和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从法律关系来看,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资管、保险资管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信托产品和公募、私募基金属于信托关系(见表2)。委托代理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委托财产不具有独立性,虽然所有权归属委托人,但不能真正实现与受托人的破产隔离,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信托法 》则明确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区别,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清晰。

  投资范围方面:信托产品可投资领域最为广泛。从投资范围来看,银行理财具有公募性质,投资范围相对受限;券商集合资管、保险资管的投资范围较为灵活,但不得发放贷款;券商定向资管、基金子公司投资范围涵盖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没有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等(见表3)。而信托产品是唯一既可发放信托贷款、又可投资于未上市公司 股权和期货等较高风险品种的资管业务,具有“全能性”特点。

  资本约束方面:信托公司实施严格的净资本监管。虽然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 、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 都实施净资本监管,但信托公司需按照业务风险和复杂程度计提风险资本,从而对业务规模构成约束(见表4);信托业务也要按照一定比例认购保障基金,使其风险监管要求相较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更高。此外,银行理财作为表外业务,不受资本监管约束,在负债项下不用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规模受到限制;保险资管目前尚未明确资本计提要求。

 

  杠杆水平方面:结构化信托产品杠杆比例受到严格限制。资管业务杠杆可分为两类:一是分级杠杆,除银行理财不得进行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外,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杠杆比例上限为3:1,高于信托公司2:1(结构化股票投资 信托产品)的杠杆比例上限,显见信托产品的结构化设计更为稳健;二是负债杠杆,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 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不得进行除同业拆入以外的负债,但其他资管业务则不存在负债限制,可通过卖出回购、质押融资等方式提高杠杆(见表5)。

  大资管浪潮下的信托本源价值尚未充分发挥

  近年来,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和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不断尝试业务模式创新,并结合不同时期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热点,呈现阶段性变化,也使得信托业务的本源价值始终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2007〜2008年的业务重塑期:“新两规”重构信托业规则,明确信托业务为主的发展模式。2007年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分业监管为框架,以专业化经营为导向,要求信托公司清理实业投资,限制负债来源,严控关联交易,建立合格投资者标准、强化信息披露等受托责任,我国信托公司开始逐步转向以信托业务为主的发展模式,受托管理规模快速扩张。

  2009〜2011年的业务爆发期:金融危机背景下,信贷政策紧缩,银信理财合作呈爆发式增长。2009年,受信贷政策转向和贷款规模管控影响,商业银行客观产生调整报表和寻找新融资业务模式的需要,以理财资金对接信托产品发放信托贷款成为主要替代方案,银信理财合作以其帮助银行规避监管指标和信贷控制的实质,得到迅猛发展。同一时期,受一系列经济刺激计划影响,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持续旺盛,信政合作业务快速增长;受房地产 政策调整影响,银行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受限,房地产信托 快速发展。

  2012〜2013年的业务竞争期:金融同业合作模式日益复杂,信托不再是唯一通道选择。2012年起,银监会 对投向信托贷款等非标债权资产的银信合作通道类业务监管不断加码,证监会、保监会 则陆续出台一系列新政,允许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开展资管计划等类信托业务,其直接影响包括:一是银行为规避贷款规模限制、调整资产结构、规避资本和拨备要求等,开始以表内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信托产品,银信理财合作增长放缓;二是银行理财通过嵌套各类资管产品再投资信托产品规避银信理财合作监管,催生“银证信”“银保信”“银基信”三方合作模式,信托逐渐成为同业交叉、多层嵌套的一环,而不再是唯一通道选择。

  2014〜2015年的业务震荡期:证券投资 信托、财产权信托、“非标转标”等不当创新风险隐患增大。一是证券投资信托违规创新。信托公司原为突破证监会限制开立股票账户设计的伞形信托 ,因股市火爆、分仓系统等信息系统创新被劣后投资人利用,涉及场外配资行为,出现“伞中伞”“伞外伞”等违规现象;二是财产权信托不当创新。一些信托公司为减少保障基金认购,改变信托财产属性,设计复杂交易结构,将资金信托包装成财产权信托;三是“非标转标”违规创新。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严禁新设非标资金池产品,抓紧清理存量非标资金池业务,部分信托公司开始尝试将信托资产“非标转标”。

  2016〜2017年的业务转型期:信托公司主动谋求创新转型,回归信托本源步伐加快。2016年起,受交叉金融产品 监管加码、传统业务发展空间受限、监管引导信托业转型发展等因素影响,信托公司开始真正立足信托本源,加快创新转型步伐:一是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创新,优化信托资产投向,增加信托有效供给,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探索投贷联动、债转股 、PP P等全新业务模式;二是围绕信托本源进行创新,面向高净值人群打造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信托本源业务。

  后大资管时代的信托业务发展与监管目标

  规范资管业务发展,应坚持疏堵结合,正本清源。信托公司作为资管行业的开创者,要逐步回归信托本源,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强化比较优势。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协调,消除套利空间,促进公平竞争,实现资管行业良性发展。

  在法律框架方面:突出信托法律地位,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将信托产品打造成资管业务的主流模式。相较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具有法定的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等特殊功能,具有清晰的法律属性,对投资者保护力度更强。因此,应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将信托产品打造成面向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人群等合格投资者的主流业务模式。

  在日常监管方面: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坚持双向穿透式监管,确保参与主体、资金来源、资金投向的可见和可控。一是在加强信托公司监管的同时,对其他机构与信托公司开展的资管业务以及其他机构开展的类信托业务,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参照信托监管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市场参与主体的公平竞争;二是向上穿透至最初资金源头,严格按照合格投资者标准和投资适当性原则,确保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与风险偏好相匹配。向下穿透至底层资产标的,在银行资产负债表或者信托产品报表上真实反映并核算,从而更好地监测资金流向 ,掌握风险底数。

  在监管协调方面:逐步完善信托监管工具,不断加强跨部门监管政策协调。一是引领资管行业监管政策标准,促使其他资管业务与信托监管政策趋同,如2016年证监会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压缩杠杆比例,向信托公司杠杆水平靠拢,基金子公司也于2016年效仿信托业引入净资本监管等;二是在资本约束、风险准备、负债杠杆、结构化比例、交叉嵌套、信息披露等方面统一监管标准,避免风险在不同金融板块间渗透、累积和传染,实现各类资管机构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从而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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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鄂生:我国信托监管的 “守正创新”之路

  文/蔡鄂生 原中国银行 (行情601988,诊股 )(3.610, 0.00, 0.00%)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我国自改革开放初期引进信托制度,发展至今已有40年时间。40年来,信托业在丰富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助力改革开放、探索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信托赖以扎根的社会基础和法制建设方面,我国与英美等信托普及国家有着较大差别,使得信托的发展之路与本源之路总是难以重合,信托监管也不易寻得国际上适宜且成熟的监管模式作为学习借鉴的对象。

  不过,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蔡鄂生,2005〜2013年担任原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分管信托;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管理司司长、银行司司长、行长助理以及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中国信托业黄金 十年发展研究》指出,2008〜2017年是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黄金十年,信托资产规模从2007年的6000亿元增长到2018年底的22.7万亿元,增长了近40倍。蔡鄂生担任银监会副主席期间的工作,可以说奠定了信托业快速增长的基础,包括明确信托发展理念、夯实信托制度基础、规范信托业务经营等,尤其是推动出台《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堪称开创了信托监管的新时代。

  近日,本刊邀请蔡鄂生与《中国信托业黄金十年发展研究》的作者——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 所执行所长邢成博士,就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9年第五次全行业清理整顿以来的信托监管变迁,进行深度对话。

  昨天 · 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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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 斌:非银行金融监管:一个经40年未解的难题

  文/ 夏斌 国务院参事、当代经济学基金会理事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中国人民银行原非银司司长

  面对大量复杂的遗留问题,当前的整治工作相当复杂繁难,特别是还要同时面对当前的经济下行和守住底线的双重压力。但是,这个苦果又是必须吞下的,并已被40年来反反复复的信托业发展历史所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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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平 :我国《信托法》为什么没有“衡平”依托

  文/ 江 平 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国《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

  虽然中国《信托法》失去了衡平法依托,并形成了信托制度的私法部分与公法部分分开制定的格局,但其颁布和实施是建立和发展我国信托制度的基石,为信托在我国的运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极大促进了信托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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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小明 :中国信托业的定位:制度、功能与经营

  文/周小明 法学博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起草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席主任,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

  信托公司无论怎样选择和调整经营定位,均是经营个体的具有自主性的市场行为。而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结果,因经营定位产生的问题,不能混同于制度定位和功能定位,更不能因此怀疑和否定制度定位与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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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智毅:信托业务与其他资管主体的交叉发展及比较

  文/邓智毅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原中国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

  规范资管业务发展,应坚持疏堵结合,正本清源。信托公司作为资管行业的开创者,要逐步回归信托本源,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强化比较优势。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协调,消除套利空间,促进公平竞争,实现资管行业良性发展。

  今天 ·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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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 炜:回归受托人定位,开启信托业发展新篇章

  文/唐 炜 中国银行保险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部副主任

  信托公司唯有坚守受托人定位,主动纠偏,才能有效发挥信托制度灵活性和创新基因,为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打破行业“发展-整顿”的恶性循环,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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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宏宇:坚持用市场化机制为信托行业 保驾护航

  文/ 刘宏宇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经过近5年探索,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积累了运用市场化方式预防、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经验,同时发现信托业保障机制面临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顶层制度设计有待完善的问题,也有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完善的问题。下一步,保障基金公司将在预防、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明天 ·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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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成立:信托公司本源业务的发展动力

  文/牛成立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目前,我国公司信托业务开展已经发展成为立足信托主业、以固有和其他中间业务为补充,聚焦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受托服务的业务格局。结合信托法律关系、业务现状和政策导向,包括资产证券化 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尤其是家族信托业务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等将是未来发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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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江涛:信托业如何“承信受托”谋转型

  文/ 姚江涛 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信托业深化转型不仅是为了优化行业生存现状,更是为了抓住下一波时代发展机遇。将信托科技作为促进深化发展的新型生产力要素,将数字技术及其方法应用赋能于信托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有助信托公司进一步发挥受托人优势,提升自身尽职履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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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 强:信托公司“混改 ”样本的发展新理念

  文/ 傅 强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总经理

  国投泰康信托自混改成功以来仅走过5个发展年头,要探索完善的领域远远不止于此。我始终坚信,信托业面临重大发展挑战时能够屡次浴火重生的根源,不仅在于信托制度的先进性、信托公司经营的多样性,还在于信托人对信托事业的顽强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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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力扎提 :以“服务+科技”探索信托资管转型道路

  文/伊力扎提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资管新规”出台标志着资产管理行业统一监管时代的到来。信托基于提升主动的资产管理能力,探索新时代下的转型升级 势在必行。强化“服务+”发展理念,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全面提升“资产—产品—资金”在信托业务链条各环节的质效将是促进信托业务模式升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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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 众:借力境外上市促进信托公司高质量发展

  文/万 众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山东国信H股 上市后,成为同时受境内、境外不同监管机构监管的公众公司,在双重监管体系下,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统筹兼顾,更加规范透明。山东国信将充分把握上市后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全力打造卓越的综合金融服务及财富管理服务供应商。

  行业 ·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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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 路:从发展曲线看信托业“回归本源”的20年

  作者单位为中建投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随着信托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创新,对信托本源的要求已经超出信托的受托管理范畴,不断细化明晰。信托本源业务不断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信托业难以形成自己的专属业务领域,随着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需要不断寻找归属信托的新的业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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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 进、李永辉 、谷晓明:2009〜2018,“数说”信托业十年蝶变

  作者单位全部为百瑞信托 研发中心

  2007年制度调整之后,“信托投资公司 ”更名为“信托公司”,并重新申领新牌照。在2008年获批展业的54家信托公司基础上,2009〜2013年又有14家信托公司获准重新登记注册,信托公司数量达到68家。发展至今,我国信托公司数量截至2018年末仍为68家。

  从搜集到的年报 数据看,2009年54家公司全部披露了公司年报,2010年披露年报的公司数量为55家,2011年增长到64家,2012年为66家,2013年为68家。根据这些年报数据,对10年来信托业在回归业务本源、信托业务规模、自营业务增长及从业人员变化等方面的演变趋势和特点进行分析。

  我们希望,通过数据分析,能够初窥我国信托业的嬗变历程,并为更多专业人士对信托业发展进行的深层次研究提供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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