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于近期发布,明确了理财产品、基金、信托等资管产品涉税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文件条款,简单分析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1)资管产品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等。
(2)一般资管产品持有期间收益不会在持有期间发放,而是并入原产品价值或转增产品份额,此时需要根据具体合同判断,买卖差价中是否要剔除持有期间收益再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缴税;
(3)对于非保本持有期间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因总局【2016】53号公告规定的可以开具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情况不包括非保本资管产品,因此取得的收益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需要办理免税备案。